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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国际货代企业严格落实进出口管制货物合法性核验工作指引(V3)

来源:发布时间:2026-07-22浏览量:57

一、指引前言

为压实国际货运代理企业货物收运、单证审查主体责任,防范无证进出口管制商品、瞒报夹带违禁品、单货不符等合规风险,依据《对外贸易法》《出口管制法》《海关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各类进出口管制货物核验要求、对应管控目录、必备许可证件分类明确如下,各货代企业须建立收货查验、单证复核标准化流程,对委托货物开展前置合法性审查。

二、管制货物大类划分及核验、办证要求

第一大类:商务部配额许可类出口管控商品(配额/出口许可证管理)

对应管控目录:《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2026 年)
   货物范围:目录列明 43 种配额管控出口商品,涵盖粮食、煤炭、原油、成品油、稀土、钨锑锡钼等有色金属、活畜禽、天然砂、白银、铂金、锯材、麻黄草、蔺草制品等资源类、农产品、矿产品。
   货代核验义务:收货及制单环节必须核对货主是否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许可证》,许可证品名、数量、口岸、有效期需与托运单、装箱单、发票完全一致;无许可证一律不得承接出口业务。
   违规后果:无证出口属违规申报,货代未尽审查义务将连带承担海关罚款、货物退运、企业信用降级,情节严重追究走私相关法律责任。

第二大类:两用物项与技术出口管制商品

对应管控目录:《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2026 年度)》《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含核、生物、化学、导弹、监控化学品、易制毒、石墨、特种合金、锂电池负极材料等受控物项与配套技术。
   必备许可:《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易制毒化学品额外需配套向特定国家出口专项备案文件。
   核验要点:凡涉及精密化工、特种金属、核生化设备、半导体关键材料、石墨制品、高纯度锑钨材料、化学试剂等货物,强制核对两用物项许可证,严格比对 HS 编码、规格、纯度、数量,禁止模糊品名申报、拆分瞒报。

注:两用物项除按本大类核对许可证与 HS 编码外,还需同步核查最终用户是否属于第十一大类定向管制名单,二者任一不符均不得承接。

第三大类:危险化学品(国际海运 / 空运禁限运管控)

对应标准目录:《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2025),同步配套《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 IMDG》《空运危险货物规则 IATA》。
   货物范围:爆炸品、压缩气体、易燃液体 / 固体、氧化剂、毒性物质、腐蚀性品、放射性物品、锂电池、粉末化工品等全部列入国标危化清单品类。
   必备配套单证
   国内:危险化学品经营 / 运输资质、出境危险货物运输包装使用鉴定结果单、安全技术说明书 MSDS;
国际运输:合规 UN 包装、危险品申报单、分类鉴定报告;空运锂电池需提供 UN38.3 检测报告。
   货代刚性查验要求
   所有疑似危化货物必须开箱核验,核对实物与危化品名、危险类别、包装标识一致;无危化鉴定、无合规包装、无对应申报单证货物严禁收运;普通货物混装危化属严重违法。

第四大类:野生动植物及制品(国际公约 + 国内双重管制,含全球禁运品类)

对应管控目录:①《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含CITES 公约目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名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
   ②《禁止出口货物目录》《禁止进口货物目录》列明禁止贸易物种及制品;
    细分管控品类
   (1)国际全面禁运品类:如象牙及象牙制品、犀牛角、虎豹等国家一级保护动物活体 / 标本 / 骨、皮、角制品,商业 贸易进出口完全禁止,任何证件均无法通关;
   (2)限制许可类野生植物:如部分野生兰花、红豆杉、沉香、红木等珍稀野生植物、种苗、植株、加工制品;
  (3)限制许可类野生动物:各类野生兽类、鸟类、两栖爬行、水生保护动物活体、皮毛、标本、衍生物;
   必备许可文件:国家濒管办核发《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允许进出口证明书》;仅人工培育普通品种需出具物种证明;禁运品类无任何合法办证渠道。
    核验红线:品名标注模糊、无法提供证明书、疑似象牙 / 犀牛角等禁运制品,直接拒收并上报行业及监管部门。

第五大类:活体动物、进出境检疫管制动植物及产品

管控名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携带、寄递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名录》、农业农村部进出境动物检疫管控清单、林业草原野生活体繁育管控清单。
   货物范围:活体畜禽、野生鸟类、水产活体、实验动物、种畜种苗;新鲜肉类、生鲜果蔬、种子苗木、土壤、菌种毒种、动物源性废弃物等检疫高风险品;
必备单证:
   出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养殖场备案文件、出境检疫审批;
   进境:输出国官方检疫证书、国内检疫审批单;保护类活体动物叠加濒危物种允许进出口证明书。
   货代审查重点:活体货物必须核对检疫审批文件,无检疫许可不得承接;严防夹带不明活体、未经检疫生鲜动植物产品。

第六大类:药品、易制毒、精神麻醉类管制化学品

管控目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进出口管理目录》《向特定国家(地区)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目录》;
   许可证件:《药品进出口准许证》、易制毒两用物项许可证;
   核验要求:粉末、液体不明化工原料、止咳水、管制原料药、制毒前体,强制开箱查验,核对准许证,杜绝伪报普通化工品规避管制。

第七大类:文物、贵金属、货币等限制性出境物品

管控清单:海关《限制进出境物品表》《文物出境审核标准》;
   货物范围:金银铂等贵金属及制品、古陶瓷书画等文物、大额现钞、有价证券;
   许可文件:文物出境鉴定证书、贵金属出口备案 / 许可证;
   审查要点:古董、古玩、大量金银首饰出口,必须核验文物、贵金属相关许可,严禁无备案批量申报。

第八大类:废旧物资、消耗臭氧层物质、重点旧机电产品

管控目录:《中国进出口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名录》《禁止进口固体废物目录,旧机电产品进口管控清单。
   许可文件:
   出口:废物原料出口备案(如适用)、ODS出口许可证;
   进口:消耗臭氧层物质、重点旧机电产品(旧化工设备、旧工程机械、旧印刷机械、旧电力电气设备、旧船舶等)须凭商务部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许可证》(监管代码“1”)向海关申报;
    风险提示:废旧机械、废金属、制冷剂设备,无证不得进出口;“洋垃圾”(列入《禁止进口固体废物目录》)严禁承接进口。

第九大类: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全程不可承接)

目录依据:多批次《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禁止出口货物目录》、CITES 公约禁贸物种清单;
   典型品类:象牙、犀角、天然原生砂、部分废旧物资、危害生态物种、涉密载体、非法音像出版物等;
   货代操作规则:此类货物不存在合法进出口许可,一旦发现委托,立即拒绝接单,留存证据并向商务、海关、公安部门报告。
   此外,武器弹药、仿真枪、军用装备零配件、无线电发射设备(未取得工信部型号核准及进口批件)、反动淫秽出版物、疫区食品等均属禁止或严格限制进境物品,发现委托立即拒收并上报。

第十大类: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货物(大宗资源、农产品、重要工业品)

对应管控目录:《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货物目录(2026年)》
   货物范围:牛肉、猪肉、羊肉、食糖、化肥(尿素、磷酸二铵等)、钢材、煤炭(部分)、原油、成品油、汽车及成套散件、天然橡胶、铜精矿、大豆(部分年度)等大宗进口商品。
   必备许可文件:《自动进口许可证》(监管证件代码“7”——一般商品;“O”——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由商务主管部门签发。
   货代核验义务:
接进口委托时判断货物是否落入自动进口许可目录,提醒货主提前申领;
   单证审核时核对自动进口许可证编号、商品、数量、有效期限与发票箱单一致;
   虽无“无许可证不得接单”之严厉禁止(属程序性许可),但未提供自动进口许可证导致无法报关、产生滞箱/滞港费用由委托人承担,企业应书面告知。
   注意:自动进口许可证≠进口许可证(第八大类消耗臭氧层物质/重点旧机电用进口许可证),二者不可混淆。

第十一大类:定向管制类——出口管制管控名单、实体清单及特定国别(地区)管制

管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十八条、《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商务部出口管制管控名单公告(如商务部公告 2026 年第 27 号将 20 家日本军工实体列入禁止出口两用物项名单)、不可靠实体清单制度、对特定国家(地区)临时出口管制措施等。

管制对象:

1.商务部发布的出口管制管控名单、关注名单内的境外进口商/最终用户(如防卫研究所、三菱电机防卫与空间技术株式会社等日本军工相关实体);

2.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不可靠实体清单、反制清单内实体;

3.针对特定国别(如涉军事用途对日出口两用物项)、特定最终用途(军事最终用户)实施的定向审批限制。

货代核验义务:

接单必查名单:收货/接单环节须要求委托人提供最终用户全称、地址,对照商务部“中国出口管制信息网”最新管控名单、不可靠实体清单进行最终用户身份筛查,不得仅凭货物品名判断;

跨物项覆盖:即使货物不属于前述两用物项、危化等显性管制品类,但只要委托人拟出口物项存在被用于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或提升军事潜力风险,且最终用户为管控名单实体,一律停止承接并提示委托人向商务部申请特殊审批;

动态跟踪:定向管制名单随公告实时调整(如 2026 年起加强对日本军事相关用户两用物项审批),企业须建立周/月查询机制,禁止依赖过期名单作业。

操作红线:发现最终用户/收货人落入管控名单、禁止原产于中国的两用物项转移给上述实体的,立即拒收并留存委托记录,第一时间报送商务、海关部门;特殊情况确需出口的,必须书面确认委托人已取得商务部专项批准文件,否则不得以“不知情”免责。

三、货代企业标准化核验操作要求

(一)接单前置审查

收货前要求货主完整提供装箱单、发票、产品说明,先判断货物是否落入上述十一大类管制商品;品名模糊、材质不清、用途不明货物必须要求客户细化申报。
   针对两用物项、危化品、野生动植物等易被伪报为普通货物的高风险品类,货代企业应要求货主在交货环节同步提供装箱实拍图或装柜过程影像资料(含空箱照片、货物装载过程照片、满装后箱门关闭带箱号照片、封条特写等),由业务人员比对实拍图与申报品名、数量、包装是否一致。对于下游转包、无现场监装条件的货代,应将“货主提供装箱实拍图”作为接单前置审查的必要附件留存,防范伪报普货、瞒报夹带风险;客户拒绝提供实拍图的,应审慎承接或书面注明风险由委托人承担。

(二)单证与实物双重核对义务

(1)单证层面:单单一致,核对许可证、审批文件品名、HS 编码、数量、规格、有效期;
    (2)实物层面:普货核对外包装唛头、件重尺;危化、动植物、两用物项等高风险品类 100% 开箱查验、拍照留存记录;

(三)异常处置机制

发现疑似管制货无证申报、疑似禁运品、单货严重不符、客户拒绝提供审批证件,一律拒收,建立异常货物台账备查;涉嫌走私、涉毒、濒危物种违法线索立即停止服务并第一时间报送商务、海关、公安等部门。

(四)台账留存

所有管制货物对应的许可证、检疫证、濒危证明书、危化鉴定报告、装箱实拍图及装柜影像资料等复印件或电子档随业务档案留存原则上不少于5年;法律、行政法规或海关、税务等监管部门对单证保管期限有特殊规定的,遵照其规定执行,以便配合有关部门后续核查与稽查。

四、监管责任提示

根据《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海关法》《出口管制法》,货代企业对委托货物合法性负有审慎审查义务,不得以“仅代理、不核实内货”为由免责;无船承运人(NVOCC)、拼箱企业查验标准需进一步从严。

对未尽合理审查义务、协助或放任货主伪报品名、瞒报无证管制商品的货代企业,海关可依据《海关法》第八十六条、《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十七条规定,处以货物价值10%以下罚款,暂停6个月以内从事报关相关业务,情节严重禁止从业;影响国家许可证件管理、税款征收、外汇及出口退税管理的,并处相应档次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涉及出口管制违法行为的,依据《出口管制法》第三十六条,由执法部门给予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处罚。对瞒报无证管制商品、协助货主伪报品名、未落实危化/濒危货物查验的企业,涉及违法犯罪的,将承担相应刑事责任。

各货代企业要开展本指引专项培训,建立常态化合规自查机制

五、附则

本指引所列各类目录、国标、公约清单将随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林草局、农业农村部、生态环境部公告动态更新,企业需持续跟踪当年最新版管控目录。